本教材为院新进设计技术人员的培训学习教材。本教材共页。
11燃气供应
11.1总则
11.1.1本措施适用于使用城市煤气、天然气及液化石油气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民用建筑室内燃气供应设计。
11.1.2本措施适用于供气压力≤0.Mpa的低压管道燃气设计。
11.1.3燃气供应设计应遵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和其他相关规范,如建设地区有地方标准,还应遵重和执行。
11.1.4燃气供应设计应取得建设地区主管部门同意供气的正式批文方可进行,供气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应取得当地主管部门的批准认可。
11.1.5当本措施与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有矛盾时,应服从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
11.2燃气计算流量
11.2.1居民生活用气的计算流量,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计算:
1总数大于户的住宅区管道计算流量按高峰时负荷公式计算:
Qj=Gh·NQd
式中Qj——管道计算流量m3/h;
Gh—高峰用气时负荷系数(目前采用10%);
N—居民总户数(户);
Qd—居民用气高峰时的日耗气量m3/日·户
2总户数≤户时的计算流量采用同时工作系数公式计算:
Qj=∑Ki·Niqi
式中Ki---同类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
Ni---同类燃具的数量;
qi---该类燃具的额定流量m3/h。
3使用两眼灶及热水器的计算流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Qj=Ki·Niqi+Ki·Nr·qr
式中Ki—两眼灶的同时工作系数;
Ni—两眼灶的数量;
qi—两眼灶的额定流量m3/h。
Kr—热水器的同时工作系数;
Nr—热水器的数量;
qr—热水器的额定流量m3/h。
注:住宅同时工作系数应按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上海市标准《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或《城市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中数据选用。参见附录表11-1和11-2。
11.2.2公共建筑(如饭店、医院、办公楼等)的计算流量和工业企业用户的计算流量应按各类燃具或燃气设备额定流量的总和计算。同时工作系数应按实际使用情况和工艺要求而定,一般公共建筑的用气同时使用系数取0.7,西餐厅不得小于0.8;中餐厅不得小于0.9。
11.3室内燃气管道设计
11.3.1燃气进户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户管应靠近用气点,并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地下室、半地下室、卧室、浴室、厕所;
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气、液体的房间、变配电室和不使用燃气的锅炉房;
3)垃圾道、烟道、门窗处、通风机室,并与进风口保持适当的距离;
4)仓库、机要室及人员不便或不宜进入的场所;
5)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封闭楼梯间,当局部水平管穿越楼梯间时,应采用钢套管保护。南社
2管道进户方式,可采用低立管或高立管。低立管的进户高度在底层室内地坪面上mm处,高立管的进户高度与底层计量表进口高度相适应。
3对有地基沉降的地区或五层以上(含)的建筑物的进户管应设置沉降补偿器。
4进户管穿墙时应设置在钢套管内,套管管径应比燃气管管径大二档,套管与进户管之间的缝隙应用麻丝填实并用不燃材料封口。
11.3.2室内水平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燃气管道应以明敷为主。当建筑或工艺上有特殊要求时,可以在能安全操作、检修方便及具有通风条件的技术层、吊平顶内敷设。
2管道不得穿过卧室、起居室、浴室、厕所、电梯间及其前室、通风空调机房、易燃易爆仓库、变配电室、电话总机室等处,当不得已要穿过时,必须设置于套管内,并且管道应无接口。
3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不宜敷设燃气管道,当必须敷设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4地下室或地下设备层不宜敷设燃气管道,当必须敷设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管道应防腐;
2)地下室或地下设备层净高不得小于2.2m;
3)室内应有机械通风和事故排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为10次/h;
4)在敷设燃气管道的场所应设置性能可靠的能检测燃气泄漏的报警器。当燃气泄漏浓度达到爆炸下限1/4时,报警器应报警,持续1分钟后自动切断阀应切断气源;
5)自动切断阀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设置在地面层专用小房间内,不设旁通。
自动切断阀前设置电磁阀一只。自动切断阀由燃气报警器控制,另一阀由排风机控制,一旦排风机停,电磁阀切断气源;
6)地下室或地下设备层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要求;
7)敷设燃气管道的地下室或地下设备层应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等用实体墙隔开;
8)管材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连接,不得采用丝扣连接;
9)中央控制室内应显示各点报警,各点浓度显示,自动切断阀的启、闭显示。
10)室内天然气管道应采用加厚无缝钢管,规格按下表选用:(mm)
常用钢管
16*3.2
20*3.5
25*4.0
32*4.0
40*4.5
50*4.5
80*5.0
*5.0
*5.5
加厚钢管
16*4.0
20*4.5
25*5.0
32*5.0
40*5.0
50*5.5
80*6.0
*6.0
*6.5
5.燃气管道敷设在半地下室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通风换气次数不得小于6次/时。采用自然通风,应有与室外相通的常开通风窗;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时,应有备用电源,并有与室外相通的常开通风窗。
2)半地下室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用实体墙隔开。暖通南社
6液化石油气管道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敷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房间内。
11.3.3室内燃气立管位置宜设在厨房或开水间内,不得设在卧室、浴室或厕所内。
室内燃气立管应以明设为主,有特殊要求时,可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井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不得与电线、电缆设置在同一管道井内;
2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接口宜少,在变换管径时应采用异径外接头,不得采用内外螺丝。根据需要可设置三通预留接头;
3管道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非燃烧体,检修门应采用丙极防火门;
4管道井应每隔二~三层用非燃材料楼板作防火分隔,燃气管周围留有适当的空隙,顶部设置百叶窗等与大气相通。在防火分隔层处应设置检修用的丙极防火门,并在底层防火门的下部设置带有防火阀的进风百页。
11.3.4对50m以上(含)的高层建筑,应有如下安全措施:
1立管每隔2~3层应设置限制水平位移的支撑;
2立管高度大于60m,小于m时,至少设一个固定支架;大于m至少设两个固定支架,二个固定支架之间必须设伸缩补偿器;
3高度大于50m宜设置升压防止器(稳压器)。
11.3.5燃气管道与电线、电气设备的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电线或电气设备名称
最小距离(mm)
燃气管道
电线明敷(无保护管)
电线(有保护管)
熔丝盒、电插座、电源开关
电表、配电箱
电线交叉
50
20
11.3.6燃气管道穿越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管径比燃气管管径大二档,套管的上端高出楼板80~mm,下端与楼板平齐,套管与燃气管之间用不燃材料实并用热沥青封口。
11.3.7室内燃气管道应在下列部位设置燃气阀门:
1进气总管及分支管上(住宅建筑除外)
2燃气表进口处;
3大于57m3/h(含)的燃气表进出口处和旁通管上;
4各个厨房(住宅建筑除外),每个实验室和各种用气设备前的分支管上,装置燃气阀,高度不宜超过1.7m。
11.3.8实验室的燃气管道宜明敷,活络木质实验台的燃气管可设置在台背后,但燃气阀门接头的位置应高于台面mm,并便于拆装和检修。
11.3.9通风柜的燃气开关应设置在柜外。
11.3.10室内燃气管管材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燃气管管径小于DN时,应采用镀锌钢管。
2室内水平湿燃气管应设坡度,坡度一般不小于0.,坡向应从小口径管坡向大口径管,支管坡向干管,乾燃气管道可不设坡度。
3镀锌钢管应采用丝扣连接,填料采用聚四氟乙烯带,对天然气管道应采用聚四乙烯带。
11.3.11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吹扫,然后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两倍,对煤气管道,试验压力不得小于0Pa,要求在10分钟内压力不下降为合格;对天然气管道,试验压力不得小于Pa,要求在15分钟内压力不下降为合格。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国家标准)附录表11-1
同类型燃具数目N
燃气双眼灶
燃气双眼灶和快速热水器
同类型燃具数目N
燃气双眼灶
燃气双眼灶和快速热水器
1
1.00
1.00
40
0.39
0.18
2
1.00
0.54
50
0.38
0.
3
0.85
0.44
60
0.37
0.
4
0.75
0.38
70
0.36
0.
5
0.68
0.35
80
0.35
0.
6
0.64
0.31
90
0.
0.
7
0.60
0.29
0.34
0.
8
0.58
0.27
0.31
0.
9
0.56
0.26
0.30
0.
10
0.54
0.25
0.29
0.
15
0.48
0.22
0.28
0.
20
0.45
0.21
0.26
0.
25
0.43
0.20
0
0.25
0.
30
0.40
0.19
0
0.24
0.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上海市标准)附录表11-2
户用N
燃气双眼灶ki
燃气热水器Kr
两眼灶和热水器Kw
户用N
燃气双眼灶ki
燃气热水器Kr
两眼灶和热水器Kw
1.00
1.00
1.00
40
0.39
0.
0.
2
1.00
0.
0.
50
0.38
0.
0.
3
0.85
0.
0.
60
0.37
0.
0.
4
0.75
0.
0.
0
0.36
0.
0.
5
0.68
0.
0.
80
0.35
0.
0.
6
0.64
0.
0.
90
0.
0.
0.
7
0.60
0.
0.
0.34
0.
0.
8
0.58
0.
0.
0.31
0.
0.
9
0.55
0.
0.
0.30
0.
0.
10
0.54
0.
0.
0.29
0.
0.
15
0.48
0.
0.
0.28
0.
0.
20
0.45
0.
0.
0.26
0.
0.
25
0.43
0.
0.
0.
0.
0.
30
0.40
0.
0.
0.
0.
0.
附录11-1:煤气用量估算指标——城市煤气热值取3kcal/m3(14KJ/m3)时
1旅馆——0.4-0.5m3/床·h;
2餐馆——0.2-0.3m3/p·h;
3医院——0.1-0.15m3/床·h。
(全文结束)
本教材标注编著作者:徐桓、刘涛、潘涛、田盛松、王健。暖通南社整理转发于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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