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打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塞上枫桥”调解品牌
冯自保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的基础在基层。这为我们开启基层社会治理绘制了总蓝图,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精心打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塞上枫桥”调解品牌,积极探索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一、牢牢把握调解为民第一属性
坚持司法为民的发展思路,抓住人民调解为人民这个原则,切实将司法为民宗旨体现到人民调解各个环节,围绕加大服务群众力度,提升司法为民温度,为基层社会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要把准“为了人民”的出发点。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这些矛盾纠纷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如果发现及时、处理得当,就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反之,就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转化为治安和刑事案件,有的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到社会安全稳定。人民调解位于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往往最先接触各种矛盾纠纷,也最了解矛盾纠纷产生变化的原因,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具有天然优势,能够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这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必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人民调解为人民,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要,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要瞄准“依靠人民”的着力点。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群众性组织,具有高度的自治性、群众性和民间性,充分契合和体现了共建共享、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等现代社会治理理念。人民调解工作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通过自愿、平等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是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和重要形式。人民调解的过程,就是宣传社会主义法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普法过程,有助于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
三要找准“惠及人民”的落脚点。社会稳定的基础在基层,关键在基层。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期、深化改革的攻坚期,也是经济社会风险和矛盾的凸显期,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错综复杂、易发多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临新任务、新挑战。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方便快捷、不伤感情、公益免费,容易被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接受,促进当事双方和解息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其“医小病、防大病、治未病”的“社会免疫系统”独特功能和价值,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难以实现和替代的。长期以来,广大人民调解员长年累月奔走在田间地头、街头巷尾,深入排查矛盾风险隐患,广泛收集信息掌握情况,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变化和特点,矛盾纠纷主体更加多元,纠纷类型更加多样,调解难度不断增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而繁重。这就要求我们要勇挑重担,积极作为,努力把矛盾吸附在当地、把纠纷化解在萌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防止和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牢牢把握维护稳定第一责任
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党中央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作出的长期部署。防患于未然,构建全覆盖无疏漏的排查化解网络,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
一要坚持排查在先,处置在早,着力抓好矛盾纠纷排查预警。人民调解工作成效如何,最终体现在矛盾纠纷的及时发现和有效化解上。实践证明,对矛盾纠纷,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化解,效果最好。要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解决得好、控制得住”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预防意识,前移工作重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完备和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独特优势,进一步构建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矛盾纠纷排查网络,建立起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要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报送的高效和准确。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掌握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警、底数清、情况明。要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