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热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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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1总则

1为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高供热质量,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热源部分适用于以燃气锅炉房为主的热源系统,其他部分适用于各种供热系统。

3供热系统的安全运行,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热源

2.1一般规定

2.1.1热源的运行、调节必须严格按调度指令进行。

2.1.2热源厂应制定相应的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全厂突然发生停电的应急措施;

  2部分突然发生停电的应急措施;

  3全厂突然发生停水事故的应急措施;

  4极端低温气候的应急措施;

  5突然发生天然气外泄和停气的应急措施;

  6外网工况(压力等)突然发生剧烈变化的应急措施。

2.1.3运行人员应掌握热源厂内设备可能出现的各种故障的特征、产生原因、预防措施以及处理方法。

2.1.4热源运行抢修备品备件应包括锅炉及辅助设备的零部件,并应有下列备品备件:

  1工作环境恶劣和故障率高的易损零部件;

  2加工周期较长的易损零部件;

  3不易修复和购买的零部件;

2.1.5备品备件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物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3供热管网

3.1一般规定

3.1.1供热管网运行管理部门应设供热管网平面图和供热管网运行水压图。

3.1.2供热管网的运行、调节应严格按调度指令进行。

3.1.3供热管网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应熟悉管辖范围内管道的分布情况及主要设备和附件的现场位置,并应掌握各种管道、设备及附件等的作用、性能、构造及操作方法。

3.1.4供热管网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并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3.1.5供热管网检查室及地沟的临时照明用电电压不得超过36V;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当人在检查室内作业时,严禁使用电动泵。

3.1.6供热管网设备及附件的保温应完好。检查室内管道上应涂符合规定的标志,并应标明供热介质的性质和流动方向。

3.1.7热力管线上严禁未经批准的施工作业及建筑物占压。

3.1.8供热管网的维护检修部门,应备齐维护、检修时常用的设备与器材,且应使用可靠,满足正常使用。

3.2供热管网运行前的准备

3.2.1新建、改建和翻建的热水供热管网运行前应验收合格。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的规定执行。

3.2.2供热管网投入运行前应编制运行方案。

3.2.3供热管网投入运行前应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阀门应灵活可靠,泄水及排空气阀门应严密,系统阀门状态应符合运行方案要求;

  2供热管网系统仪表应齐全、准确,安全装置必须可靠、有效;

  3供热管网水处理及补水设备应具备运行条件;

  4新建、改建固定支架、卡板、滑动支架应牢固可靠;

  5检查室内不应有积水、杂物;

  6井圈、井盖应齐全并完好;

  7爬梯、护圈、操作台及护栏应无缺损、脱焊、爬梯无松动等现象;

  8外界施工不应妨碍供热管网的正常运行及检修。

3.2.4蒸汽供热管网运行前应经暖管,并应开启疏水阀门排净凝结水。新投入运行的蒸汽供热管网应经吹扫,吹扫所需排汽口断面不应小于被吹扫管道断面的50%,吹扫压力应为供热管网工作压力的75%。

3.3供热管网的启动

3.3.1供热管网的启动操作必须按批准的方案执行。

3.3.2供热管网启动时,热水管线应根据热源厂的补水能力进行充水,并应严格控制阀门开度。管线应按照干线—支线—户线的顺序,且应尽量按地势由低到高进行充水。应先对回水管充水,回水管充满后,通过连通管或热力站向供水管充水。充水过程中应检查有无漏水现象。

3.3.3热水供热管网在充水过程中应随时观察排气阀的排气情况,待空气排净后,应将排气阀门关闭,并应随时检查供热管网有无泄漏。

3.3.4供热系统充满水后,方可启动循环水泵,并开始升压。每次升压不得超过0.3MPa,每升压1次应对供热管网检查1次,经检查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升压。

3.3.5当供热管网压力接近运行压力时,应冷运行2h,在试运行的每个阶段应对供热管网进行全面检查,无异常现象时再开启热力站进出口阀门。

3.3.6蒸汽供热管网在启动时必须先进行暖管,合格后方可缓慢提高蒸汽管的压力,当管道内蒸汽压力和温度达到设计规定的参数后,宜保持不少于1h的恒温时间,并应对管道、设备、支架及凝结水疏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常的供热运行。

3.3.7在热水供热管网冷态试运行正常、蒸汽供热管网暖管结束后,供热管网可进入升温阶段,升温速度不应大于10℃/h,在低温试运行期间,应对管道、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支架的工作状况应做重点检查。在低温试运行正常以后,可再缓慢升温到试运行参数下运行,当温度升至当日温度调节曲线所要求的温度值时,系统进入正常供热状态。

3.3.8供热管网升温过程中,应加强对供热管网的运行进行全面的检查,运行检查内容应按本规程3.4.1执行。

3.4供热管网的运行与调节

3.4.1供热管网投入运行后应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热管网介质应无泄漏;

  2供热管网沿线路面应无隆起、塌陷和冒水现象;

  3补偿器运行状态应正常;

  4活动支架应无失稳、失垮,固定支架应无变形;

  5阀门应无漏水、漏汽;

  6疏水器、喷射泵排水应正常;

  7热力管线上应无其它管线交叉施工作业或新建筑物占压热力管线;

  8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3.4.2运行的供热管网每周检查不应少于1次;新投入的供热管网或当运行参数发生较大变化及汛情时,应增加检查次数。检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入检查室前,应打开两个以上井口进行通风。对只有一个井口的检查室或较长时间未进入的供热管网地沟、检查室或发现供热管网地沟、检查室内有异味时,应进行强制通风并严禁明火,必要时可进行安全性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2对于直埋管线检查室必须在采取强制通风10min后,运行人员在持续通风中进入检查室。

  3当检查室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安全降温措施方可进入。

3.4.3供热管网运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1人检查,1人监护。严禁在检查室及地沟内休息。当人在检查室内作业时,应在检查室井口设安全围栏及标志,夜间进行操作检查时,还应设置警示灯。

3.4.4直埋管线在投入运行后宜进行安全运行监测,并宜采用直埋管线泄漏检测设备。

3.4.5夏季必须做好防汛检查工作,冬季应做好防冻检查工作。

3.4.6供热管网的运行检查过程中应做好记录。

3.4.7供热单位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管网分布情况和供热系统各用户的负荷分布情况等进行水力计算,并应按水力计算结果制定供热管网运行调节方案。

3.4.8初调节宜在冷态运行条件下根据供热管网运行调节方案和上个采暖季的供热管网调节实际情况进行。

3.4.9供热管网的运行调节应根据实际管网水力工况进行调整,完成运行调节后应对调节情况进行记录。

3.4.10蒸汽供热管网中,当蒸汽用于动力装置热负荷或供热温度不一致时,宜采用中央质调节;当蒸汽用于换热方式运行时,宜采用中央量调节或局部调节。

3.5热水供热管网的补水及定压

3.5.1热水供热管网的补水点应视具体情况设定,当系统设两处及两处以上补水点时,总补水量必须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每处补水点的补水压力应符合运行时水压图的要求。

3.5.2热水供热管网系统必须保持定压点压力稳定,压力波动范围应控制在±0.02MPa以内。

3.5.3热水供热管网的定压应采用自动控制。

3.6供热管网的故障处理

3.6.1供热管网应制定突发故障应急处理预案,处理方案应按以下原则制定:

  1须保证故障处理过程中人员的人身安全;

  2尽量缩小停热范围和停热时间;

  3尽量降低热量、水量损失;

3.6.2故障处理现场应进行围挡和警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3.6.3在供热管网的故障处理过程中,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进行施工和验收,并应对故障和故障处理情况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

  1故障情况;

  2故障原因分析;

  3处理方案;

  4故障处理总结。

3.7供热管网的停止运行

3.7.1供热管网停止运行的操作应严格按停止运行方案或调度指令进行。

3.7.2供热管网停止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采暖季正常停运应根据热源的停运计划进行;

  2带热停运应沿介质流动方向依次关闭阀门,先关闭供水、供汽阀门,后关闭回水阀门。关闭热水管线阀门时,关断时间不应小于表3.7.2的规定:

表3.7.2热水管线阀门关断时间表

3.7.3在供热管网降温过程中应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3.7.4停止运行后的蒸汽供热管网应将疏水阀门保持开启状态,再次送汽前严禁关闭。

3.7.5停止运行的供热管网应进行湿保护,充水量应确保最高点不倒空。

3.7.6较长时间停止运行的管道必须采取防冻、防水浸泡等措施,对管道设备及其附件应进行防锈、防腐处理。在冬季长期停止运行的管道时,应将管内积水放出,泄水阀门应保持开启状态,再次运行前应将泄水阀门关闭。

3.8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护、检修

3.8.1维护、检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技能和安全培训,并应考核合格后上岗。

3.8.2维护、检修前必须根据检修任务,编制切实可行的检修方案。

3.8.3在对管线和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严格按批准后的维护计划、检修方案执行。

3.8.4检修中必须执行检修质量标准。

3.8.5维护、检修时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开始工作前,应检查检修管线与供热管网已切断;

  2在检查室内操作时,井口必须设置围栏,并应有专人看守。进入检查室和上下架空管道时,应防止发生坠落事故;

  3使用检修工具时应把牢,用力均匀,并应有安全起吊措施,防止脱手伤人;

  4使用起重设备安装与拆卸管道时,起重设备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且起吊设备应有安全措施。严禁将重量加载至管道上,也不得把千斤顶架设在其他管线上;

  5高空检修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不得从高空向地面扔工具;

  6在检查室内作业时,照明用电电压不得超过36V,电源、供电线路及用电设备必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有专人监管;

  7蒸汽管网必须有通风降温措施。

3.8.6热水管线应打开检修管段的泄水阀门、临时泄水点泄水;蒸汽管线应打开检修管段的疏水排汽泄压。检修管段内介质应排至自然压力后方可进行检修操作。

3.8.7供热管网维护、检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使用的管道和管路附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的规定;

  2管壁腐蚀深度超过原壁厚的1/3时,必须更换管道;

  3管道及其附件应有完好的保温结构,保温外壳应完整、无缺损;

  4土建结构外表面应无破损,小室、管沟等内部应清洁。应定期检查土建结构的完好情况,不得有渗漏、积水泡管等现象;

  5更换后的管道,其标高、坡度、坡向、折角、垂直度应符合原设计;

  6地沟盖板、检查井顶板及沟口过梁不得有酥裂、露筋腐蚀和断裂等现象;

  7热力检查室的井盖应有明显标志,位于车道上的检查室应使用双层加强井盖;

  8井盖不得有损坏、遗失现象。更换井圈时,宜高出地面5mm,或按各地市政要求确定。

  9检查室爬梯应无腐蚀、缺步,爬梯扶手应牢固、无松动。

3.8.8钢支架的养护、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固定支架应安装牢固、无变形,应能阻止管道在任何方向与固定支架的相对位移,且能承受管道自重、推力和扭矩。钢支架基础与底板结合应稳固,外观无腐蚀、无变形。

  2滑动支架的基础应牢固,外观无变形和移位。滑动支架不得妨碍管道冷热伸缩引起的位移,应能承受管道自重及摩擦力。

  3导向支架的导向接合面应平滑,不得有歪斜卡涩现象,并应保证管道只沿轴线方向移动。

3.8.9阀门的养护、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阀门阀杆应能灵活转动,无卡涩歪斜,铸造或锻造部件应无裂纹、砂眼或其他缺陷;

  2应填料饱满,压兰完整,有压紧的余量。法兰螺栓的直径、长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螺栓受力均匀,无松动现象;

  3法兰面应无径向沟纹,水线完好;

  4阀门传动部分应灵活、无卡涩,油脂充足。液压或电动部分应反应灵敏;

  5阀门公称压力等级不得小于1.6MPa,蒸汽阀门公称压力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8.10补偿器的养护、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筒补偿器(包括普通盘根式和柔性填料式)的养护、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更换套筒补偿器时,安装长度及补偿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套筒组装应符合工艺要求,盘根规格与填料函间隙应一致;

  3)套筒的前压紧圈与芯管间隙应均匀,盘根填量应充足,满足压紧圈的压紧要求,不出现明显偏差,无卡啃现象;

  4)螺栓应无锈蚀,并涂有油脂保护;

  5)柔性填料式套筒填料量应充足;

  6)芯管应有金属光泽,并涂有油脂保护。

  2波纹管补偿器的养护、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波纹管补偿器进行予拉伸试验时,不得有不均匀变形现象;

  2)波纹管补偿器安装前的冷拉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波纹管补偿器安装与管道的同轴度保持在自由公差范围内。内套有焊缝的一端宜在水平管道上迎介质流向安装,在垂直管道上应将焊缝置于上部;

  4)波纹管安装完毕后,去掉涂黄漆的紧固螺栓后方能投入运行。复式拉杆波纹管补偿器松开紧固螺栓后方可投入运行;

  5)对有排水装置的波纹管应保证排水丝堵无渗漏。

  3球型补偿器的养护、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球型补偿器水平安装时应设平台;

  2)球型补偿器垂直安装时,球体外露部分必须向下安装;

  3)球型补偿器安装时,应尽量向弯头部位靠近,球心距长度宜大于理论计算长度;

  4)球型补偿器两垂直臂的倾斜角应与管道系统相同,外伸缩部分应与管道坡度保持一致、转动灵活、密封良好。

3.8.11法兰与螺栓的养护、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法兰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的要求。

  2法兰密封面的光洁度应达到设计要求,严禁碰撞或敲击。结合面不得有损伤。在安装前必须对密封面进行检查,当接触不好时,必须进行研磨。

  3选法兰时宜选用标准法兰,不宜选用非标准法兰和使用拼焊成型的法兰。

  4法兰的型号应按管网设计公称压力选用。

  5法兰盘上的螺栓孔的中心偏差不宜超过孔径的4%。

  6凸凹法兰应自然嵌合,连接法兰的螺栓的螺纹部分应无损伤。

  7法兰垫片的内径应大于法兰内径2mm~3mm,外径应同法兰密封面的外缘相齐。垫片不宜出现接口,必须接口时,应要用嵌接。

  8法兰螺栓紧固后,每个螺栓都应与法兰紧贴,不得有缝隙。

  9连接法兰的螺栓应露出螺母长度2~3扣且不应超过螺栓直径的1/2。所有螺帽应在法兰同一侧上,应采用同一规格螺栓。

  10法兰接口应安设在检查室或管沟内,不得埋在土中。

  11法兰垫片的选择应满足管道输送介质的温度压力要求。

  12法兰连接严禁使用双层垫片,垫片厚度与材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螺栓和螺母的螺纹应完整,丝扣不得有毛刺或划痕,不得有裂口。

  14螺栓和螺母应拧动灵活,螺母不得锈蚀在螺栓上。

  15螺母材料的硬度宜小于螺栓的硬度。螺栓和螺母应配合良好,无松动、咬扣现象。

3.8.12管线检修完成后,应经检查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3.8.13检修后的管线应按本规程3.3节的要求进行启动,启动中应重点检查检修部位。

3.8.14检修结束后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的有关规定执行。当不具备水压试验条件时,焊口必须进行%拍片。

3.8.15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维护、检修后应进行检查或验收,并应做好记录。

3.9备品、备件

3.9.1备品备件应包括配件性备件、设备性备品和材料性备品。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的零件、部件或特殊器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应属备品备件范围。

  1在正常情况下不易磨损,一般检修不需要更换,但一旦损坏将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直接影响主要设备的安全,必须立即更换,

  2零部件一旦损坏后不易修复、购买、制造,或其材料特殊,恢复生产时急需。

3.9.2检修用备品备件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殊备品备件可提前购置。易耗材料及通用备品备件,由使用单位参照历年耗用量或按照养护、检修备件定额准备库存量;

  2加工周期较长的备品备件须提前考虑。

3.9.3备品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且应具备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书。

3.9.4备品备件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管道设计工作参数。

3.9.5备品备件的保管应严格按照有关物资保管的规定执行。存放时间超过1年(钢管及弯头、变径、三通等管件除外)的,必须经检测合格,否则不得使用。受损的备品备件,未经修复、鉴定不得使用。

4泵站与热力站

4.1一般规定

4.1.1泵站、热力站应具备设下列图、表和文件:

  1泵站、热力站设备布置平面图;

  2泵站、热力站的热力、供电和控制图,以及供热管网的平面图和水压图;

  3温度调节曲线图表。

4.1.2泵站、热力站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应进行岗位技能和安全培训,并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4.1.3供热系统的泵站、热力站内的供热管道的保温应完好。保温外宜涂有颜色的标志,并标明供热介质的性质和流动方向。

4.1.4泵站与热力站内的照明等设施必须应齐全、完好。

4.1.5泵站与热力站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4.2泵站与热力站运行前的准备

4.2.1泵站与热力站运行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站、热力站电气系统应进行除尘和热风干燥;

  2换热器的状态应正常;

  3泵站、热力站内所有阀门应开关灵活、无泄漏,附件应齐全可靠,换热器、除污器应已清洗无堵塞;

  4水处理及补水设备运转应正常,出水水质、水量应达到要求;

  5泵站、热力站仪表应齐全、有效;

  6转动设备应符合本规程2.2.4条的规定。

4.2.2在出现下列情况时,不得运行设备:

  1热力站水源或电源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水或供电;

  2换热器板片密封处泄漏;

  3循环泵、补水泵盘不动车,扫镗或机械密封(填料)处泄漏较严重;

  4泵内无水;

  5电动机绝缘不良、无接地、振动和轴承温度超过规定值;

  6定压设备定压不准确,不能按要求启停;

  7各种保护装置不能正常投入工作时;

  8除污器严重堵塞。

4.2.3水泵进、出口阀门应处于关闭状态。

4.3泵站与热力站启动

4.3.1安装有离子水处理补水系统的泵站与热力站启动前,应先启动水处理设备制水。

4.3.2启动补水系统,向管网充水,当系统采用补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打开水泵进口阀门向泵体内充水,并应进行排气,泵体应内充满水;

  2泵轴或联轴器外露的水泵,启动前必须先盘车,泵轴和联轴器均不外露的屏蔽泵类水泵应进行点动试车,空负荷运行应正常。空负荷运行时进口阀门应处于开启状态;

  3空负荷运行应正常后缓慢打开补水泵出口阀门,向系统充水。

4.3.3系统应在充水完成,且定压符合正常运行的要求时方可启动泵站与热力站。

4.3.4泵站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热源开启循环泵运行后开启泵站内的水泵;

  2水泵启动的数量、运行参数应符合热源厂循环泵和热网运行水压图的要求。

  3关闭泵站内主管道的旁通阀门,使泵站内的水泵完全投入运行。

4.3.5热力站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间供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水交换系统:首先启动二级网循环水泵,然后开启一级网回水阀门,再开供水阀门,关闭站内一级网连通。并按供热运行方案的要求进行冷态试运行和系统升温;

  2)汽/水交换系统:启动二级循环水泵,开始仪表监测,二级网开始冷运行;并按供热运行方案的要求进行冷态试运行,冷态试运行后期进行蒸汽系统暖管,冷态试运行和暖管结束后,开启蒸汽阀门进行汽/水交换。

  2混水系统应先打开一级网回水阀门,然后再打开供水阀门,关闭连通阀门,并网运行,并开始仪表监测,启动混水泵,按系统的要求调整混合比,并按供热运行方案的要求进行冷态试运行和系统升温;

  3生活水系统应启动生活用水循环泵,开启一级网回水阀门,再开供水阀门,关闭一级网连通并,控制一级管网供水阀门,调整生活用水水温。

4.3.6补水泵站的启动应符合本规程4.3.1和4.3.2条的规定。

4.3.7泵站与热力站启动后应做好热水系统的放风排气。

4.3.8水泵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本规程4.3.2条的规定;

  2无变频器的水泵严禁带负荷启动,带有变频器的水泵启动时可同时打开泵进出口阀门;

  3供热系统试启动运行时,泵站和热力站内的水泵应分阶段开启,每个阶段应开启1台泵,并应使系统的压力不得超过0.3MPa,流量不得超过上一阶段的%,直至达到正常运行的流量和压力。冷态试运行的每个中间阶段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8h,正常流量和压力时的冷态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24h;

  4当介质温度大于75℃时应对泵体进行冷却。

4.3.9泵站与热力站启动后应对一、二级热水供热系统进行放风排气和排污。

4.4泵站与热力站运行与调节

4.4.1泵站与热力站的运行、调节应严格按温度调节曲线图表、最不利环路用热户资用压差和调度指令进行;用热户入户口的调节应满足热力站的运行与调节。

4.4.2泵站的运行与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泵的参数控制应根据系统调节方案及末端用户资用压差的要求进行;

  2水泵吸入口压力应高于运行介质汽化压力0.05MPa,且应满足系统定压要求;

  3严禁使用水泵的吸入口阀门进行调节工况,运行时必须使其完全打开。

4.4.3热力站的运行与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各自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节曲线和方案。

  2站内每天应根据气象预报的室外平均温度和调度指令进行调节,并应通过调节达到调节曲线要求的运行参数。

  3热力站投入运行后,应定期对站内设备和供热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检查,检查周期不应大于4h;

  4对于用户不能进行自主调控的二级供热系统,宜采用分阶段改变流量的质调节方式运行;对于用户可以进行自主调控的二级供热系统,宜采用质量并调的方式运行;当热负荷为生活热水时,宜采用量调节,生活热水温度应控制在55±5℃;

  5采用变流量方式运行时,应根据室外温度、最不利环路热用户入口的压差及允许用户的最高、最低室温,确定供热系统的流量、最高供水温度和最低回水温度;

  6在热力站进行局部调节时,应按以下方式进行调节:

  1)混水系统:被调参数应为二级系统的供水温度、供水流量,调节参数应为流量混合比;

  2)间接系统:被调参数应为二级系统的供水温度或供、回水平均温度,调节参数应为一级系统的介质流量;

  3)蒸汽供热系统:被调参数应为二级系统的供水温度或供、回水平均温度,调节参数应为蒸汽量;必要时,可采用减温减压装置,改变蒸汽温度,调节参数为蒸汽温度和蒸汽量。

  4)水/水换热系统不应采用一级系统向二级系统补水方式。当必须由一级系统向二级系统补水时应按调度指令进行,并应严格控制二级管网的失水量;

  5)室内为单管串联供热的系统还应控制二级系统的回水温度;

  6)严禁使用水泵的吸入口阀门进行调节工况,必须使其完全打开。

4.5泵站与热力站故障处理

4.5.1泵站与热力站在运行前应制定故障抢修处理预案。

4.5.2泵站和热力站内发现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后应及时进行检查、分析,并应及时进行处理。

4.5.3泵站与热力站的故障抢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保证人身安全;

  2必须保证设备安全;

  3应降低热量和水量的损失;

  4应缩短故障处理时间。

4.5.4当热源出现故障造成供热量不足时,调度室应及时将故障情况通知到泵站及各热力站,同时站内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站内水泵的运行状态应符合热源的运行状态;

  2混水系统混水泵的运行状态应符合热源的运行状态,但不应对站内一次网的运行状态进行调节;

  3间供系统及蒸汽供热系统的热力站不应对运行状态进行调节;

  4不得对热用户入口的运行调节结果进行调整;

  5必要时可采取限制公建用热户用热量的措施。

4.6泵站与热力站停止运行

4.6.1泵站与热力站在停止运行前应编制停止运行方案。

4.6.2泵站与热力站停止运行的各项操作应按停止运行方案或调度指令进行。

4.6.3泵站的正式停止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网的供水温度低于50℃,且热源停止加热后,系统可转入冷运阶段;

  2冷运阶段宜采用正常运行状态冷运2h后停1台泵,以后再冷运每8h停1台泵,直至全部停运,最后1台泵停运前应打开系统的旁通管阀门。冷运阶段泵站水泵的流量应与热源循环泵的流量相匹配;

  3泵站水泵的完全停止应在热源循环泵完全停止之前。

4.6.4热力站的正式停止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水系统应在一级网的供水温度低于50℃时停止混水泵运行,然后随一级管网停运;

  2间供系统应在一级网的供水温度低于50℃并与一级管网解列后再停止二级管网系统循环水泵;与一级网解列前应保证一级网内水的循环;

  3生活水系统应与一级管网解列后停止生活水系统水泵;

  4水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采用水养护的供热系统应停止补水泵运行,再停止水处理设备的运行;

  2)采用水养护的供热系统应保证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4.6.5泵站与热力站正式停止运行后,站内的管道等设施宜采用水养护。

4.6.7常年连续运行的泵站与热力站检修时可采取临时停热。

4.6.8泵站的临时停止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打开泵站内主管道的旁通阀门,逐台停止水泵运行,2台泵停止运行的时间应不少于1h;

  2泵站的水泵完全停止后应将主管道与泵站内的设备及附件解列。

4.6.9热力站的临时停止运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打开站内一次网的连通阀门,然后关闭一次网的供水阀门、回水阀门,使热力站与一级管网解列;

  2停止站内循环水泵;

  3将二级管网系统或生活水系统与热力站解列。

4.6.10泵站与热力站正式停止运行后,站内的管道等设施宜采用水养护。

4.7泵站与热力站维护与检修

4.7.1泵站与热力站的维护与检修应编制方案。方案的编制应以安全性、实用性和经济性为原则。

4.7.2泵站与热力站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热运行期间设备系统运行状态应正常,并应随时进行检查,其内容为:

  1)检查温度、压力、声音、冷却水、滴漏水、电压、电流、震动和润滑等;

  2)保持泵站与热力站的设备及附属设施洁净。

  2非供热运行期间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持泵站与热力站的设备及附属设施洁净,并应防止设备生锈;

  2)电器设备应保持干燥;

  3)供热系统宜采用湿保养维护,其维护压力宜控制在供热系统静水压力的±0.02MPa。

  3应定期给水泵和电机轴承加入润滑油或油脂。

4.7.3泵站与热力站的检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方案进行检修;

  2检修后的设备应达到完好,满足运行使用要求。

4.7.4泵站与热力站的临时停热检修还应符合本规程第4.5.3条的规定。

4.8备品、备件

4.8.1备品、备件应包括配件性备件、设备性备品和材料性备品。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的零件、部件或特殊器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属备品、备件范围。

  1正常情况下不易磨损,一般检修不需要更换,但一旦损坏将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直接影响主要设备的安全,必须立即更换;

  2零部件一旦损坏后不易修复、购买、制造,或其材料特殊,恢复生产时急需。

4.8.2备品、备件的管理应符合下列原则:

  1特殊备品、备件可提前购置。易耗材料及通用备品、备件由使用单位参照历年消耗用量或按照维护备件定额准备库存量;

  2购买困难或加工周期较长的备品、备件须提前考虑。

4.8.3备品、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且具备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书。

4.8.4备品、备件的技术性能须满足设备设施的性能要求和供热系统的设计工作参数要求。

4.8.5备品、备件的保管应严格按照有关物资保管的规定执行。

4.8.6存放时间超过一年(钢管及弯头、变径等管道附件除外)的,必须经检测合格,否则不得使用。受损的备品、备件未经修复、鉴定不得使用。

4.8.7泵站与热力站的维护检修部门,应备有电、气焊、应急照明、安全防护设施、简单起重机械及常用工具等维护及检修时常用的设备和工具。

5用热户

5.1一般规定

5.1.1供热单位应加强供暖室内系统的运行、调节及维护、维修工作,并应做到供暖安全、稳定、节能运行,提高供暖质量。

5.1.2供热单位应有下列用热户资料:

  1供热负荷、用热性质、用热方式及用热参数;

  2用热户室内采暖图纸;

  3用热户供热管网图纸。

5.1.3供热单位应按用热户的用热需求,制定供暖运行方案、调节方案、事故处理方案、停运方案,并应满足用热户的需求。

5.1.4供热单位应根据用热户系统的情况,适时进行调节,并应满足用热户的用热需求。

5.1.5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热户不得自行启、停供热系统,不得改变用热方式、系统布置、管道管径及散热器数量等。

5.1.6用热户更改供热管道或改变供热负荷必须得到供暖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5.1.7热水采暖用热户严禁从供热系统中放水或从供热系统中取热用于非采暖用途。

5.1.8在热用户系统的准备、启动、运行调节、事故抢修、停运及养护、检修工作中,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于井室、地沟内的作业,应在入口处设专人看守,设置围栏及标识,并先进行自然或强制通风,确保安全后,方可进入。

5.2热用户系统运行前的准备

5.2.1供暖运行前应完成室内供暖系统的检修、清堵、清洗、试压,并应验收合格后方可并网供暖运行。

5.2.2供暖运行前应对系统中的阀门、过滤器、管道、各种连接件、散热器及保温等进行全面检查,消除故障和缺陷,达到运行条件。

5.2.3供热单位应向用热户提供用热户系统的检查指引,并应及时处理用户发现的问题。供暖系统启动前,所有问题应处理完毕。

5.3热用户系统的启动

5.3.1每次系统启动前应检查系统上的关断、放风、泄水等阀门,使其均处于正确阀位。

5.3.2供暖启动前应通知用热户上水时间及报修联系方式,并应要求用热户在上水期间留人看守室内系统。

5.3.3系统注水期间应有专人在系统的高点进行放风。

5.3.4系统注满后应进行系统冲洗。

5.3.5系统冲洗后应与热源一起进行冷态调试。采用恒流量运行方式的系统,冷态调试时应使各用户入口处压差一致。

5.3.6系统的启动应根据用热户系统情况,确定系统升温速度。

5.3.7系统热态运行后应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并应进行全面放风。

5.4热用户系统运行与调节

5.4.1系统进入正常热态运行后应进行热态调节。

5.4.2非分户计量、分室控温的供热系统,应对入户井室中的自力式流量调节阀或手动调节阀进行调节,并应使用热户系统的内流量恒定;分户计量、分室控温供热系统,应对入户井室中安装自力式压差调节器进行调节,并应使热户系统的资用压差恒定。

5.4.4运行调节应根据用户室内系统情况,采取不同的运行调节方案。非分户计量分室控温的供热系统,宜采用纯质调节方式运行;室内水平双管系统或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分户计量、分室控温供热系统,宜采用分阶段改变供水温度的变流量运行方式;室内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的分户计量、分室控温供热系统,宜采用分阶段改变温度的恒流量运行方式。

5.4.5采用恒流量运行方式时,应根据室外温度确定用热户系统的供水温度;采用变流量运行方式时,应根据室外温度、最不利用户入口的压差及允许用户的最高室温,确定用热户系统的供水温度。

5.4.6热用户入口的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热管网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网分布情况和供热系统各用户的负荷分布等情况进行水力计算,并应根据水力计算结果制定供热管网及用热户入口的运行调节方案;

  2初调节宜在冷态运行条件下根据供热管网运行调节方案和上个采暖季热用户入口的实际调节情况进行;

  3系统进入正常供热运行后,应根据实际管网水力工况和热用户的热负荷对热用户入口的运行调节结果进行调整;

5.5热用户系统及辅属设备的故障处理

5.5.1用热户运行应制定用户系统及辅属设备故障处理预案,同时应备好常用的材料和设备。

5.5.2供暖运行期间发生的重大事故时应首先采取有效、影响小的隔断措施,将事故系统隔离,并应通知相关单位、分析故障原因、制定抢修方案。

5.5.3故障处理应确定抢修时间、事故处理期间系统的运行方式和采取的防冻措施,并应将情况通报给相关用热户。

5.5.4用热户系统故障及事故处理完毕,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通知相关单位恢复供暖。

5.5.5所有故障及事故处理应有完整的记录。

5.6热用户系统的停止运行

5.6.1用热户系统的停止运行必须与热源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关断系统的阀门,将用热户系统与供热管网完全隔断。

5.6.2停运前应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并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记录。

5.6.3停运前应根据用热户系统情况,确定系统降温速度。

5.6.5非采暖季不进行充水湿保养的用热户系统,应与热源及室外管网共同确定冲洗及泄水时间,泄水后应保证系统封闭。

5.7热用户系统及辅属设备的养护与检修

5.7.1非采暖季,用热户系统宜充水湿保养。对于采用钢制散热器的用热户系统,在水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应进行充水湿保养。

5.7.2停运后应定期对系统上的阀门进行加压填料,并应螺杆涂机油、黄油等维护。

5.7.3停运后应检查、清洗系统所有过滤器,必要时应对滤网或过滤器的更换。

5.7.4停运后应对用户系统油漆脱落的部位进行除锈、防腐处理。对损坏的保温层应进行修补,并应保持保温层干燥、完好。

5.7.5对腐蚀严重或已损坏的管道、管件、阀门及集气罐等应进行更换。

5.7.6停运后应根据采暖期的系统检查记录、故障及抢修记录和用户反馈记录,逐一进行检查、修理。

5.7.7分户计量、分室控温供热系统应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对热计量表进行维护与校验。

5.7.8所有维护及检修应有记录,并应在供暖系统相应位置做标记。

6监控与运行调度

6.1一般规定

6.1.1安装在管道上的检测与控制部件宜采用不停热能检修的产品。

6.1.2供热系统上的自动调节装置应具备信号中断或供电中断时能维持当前值的功能。

6.1.3对供热系统的运行参数应能进行检测、记录和控制。

6.1.4运行参数的检测、控制可手动,也可自动。对常规自动监控仪表宜以电动单元组合仪表和基地式仪表为主,条件具备时,宜采用计算机自动检测控制。

6.1.5运行参数的监控系统运行前应经调试合格。

6.1.6供热系统运行期间,当用热户无特殊要求时,民用住宅室温不应低于18℃,用热户室温合格率应达到97%以上。

6.1.7供热系统运行期间的设备完好率应保持在98%以上。

6.1.8供热系统运行期间的事故率应低于2‰。

6.1.9供热系统运行期间,用热户报修处理及时率应达到%。

6.2参数检测

6.2.1供热系统应检测的主要参数应包括压力、温度、流量及热量等。参数检测的重点应包括热源、泵站、热力站、用热户以及主干线的重要节点。

6.2.2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供热系统,热源出口处应检测、记录下列参数:

  1供水温度;

  2回水温度;

  3供水压力;

  4回水压力;

  5供水流量;

  6补水流量;

  7除污器进、出口压力;

  8供热量。

6.2.3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供热系统,热源出口处应检测、记录下列参数:

  1供汽压力;

  2供汽温度;

  3供汽流量;

  4供热量和凝结水流量。

6.2.4供热介质流量的检测仪表应适应不同季节流量的变化,必要时应安装适应不同季节负荷的两套仪表。

6.2.5热源出口处应建立运行参数计量站,热量计精度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6.2.6供热系统泵站应主要检测、记录下列参数:

  1总进、出口压力;

  2每台水泵进、出口压力;

  3总流量;

  4除污器进、出口压力;

  5总进口或出口水温;

  6水泵轴承温度和水泵电机的定子温度。

6.2.7热力站参数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简单直接连接方式应检测供、回水温度,供、回水压力,并宜检测供水流量、供热量;

  2对于混水连接方式应分别检测一、二级系统的供、回水温度,供、回水压力,供、回水流量以及混水泵的进口压力、混水后温度和混水后流量,并宜检测供热量;

  3对于有采暖负荷、生活热水负荷的间接连接系统,应分别检测采暖、生活热水的一、二级系统的供、回水温度,供、回水压力和换热器的进、出口压力、温度,并宜检测供水流量和供热量;

  4对于蒸汽系统,应检测供汽流量、压力、温度;当有冷凝水回收装置、汽/水换热器时,应分别检测一、二级系统的压力、温度、流量和汽/水换热器进出口压力、温度及水位,并宜检测凝结水回水流量及温度。

6.2.8当采用计算机监控时,在热源、调度中心及热力站应检测室外温度。

6.3参数的调节与控制

6.3.1供热系统实际运行流量应接近设计流量。

6.3.2热力站采暖系统、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系统、游泳池系统应在换热器的一次侧加装温度调节装置。

6.3.3当系统出现实际运行工况与设计水温调节曲线不符时,应根据修正后的水温调节曲线进行调节;当采用计算机监控时,宜根据动态特性辨识指导系统运行。

6.3.4当室内供暖系统未采用热计量、未安装温控阀时,二级网系统宜采用定流量(质调)调节;当室内系统采用热计量且安装有温控阀时,二级网系统宜采用质量综合调节。

6.3.5供热系统变流量时,宜采用变速泵控制流量。

6.3.6热力站热用户入口或分支管道的调节控制装置,应根据水力工况情况,进行调节。

6.3.7系统末端供、回水压差不应小于0.05Pa。

6.3.8热力站采用水泵定压时,应根据定压值,调整补水泵变频调速装置。

6.3.9热力站循环泵应根据变流量调节曲线,调整变频调速装置。

6.3.10调速泵的频率对公建宜按分时控制,在用户主动调节时应由采暖系统的供、回水压差控制,压差控制点应选在末端建筑的入口,条件不允许时可用热力站内供、回水压差代替。

6.3.11对于有多个采暖系统的热力站,应根据各个供热系统的热负荷,分别控制每个系统负荷分配。

6.3.12生活热水系统应根据生活热水温度或时间来控制循环泵的起停。

6.3.13设置室外气候补偿器的热力站,应采用供水温度对热力站各系统的控制调节。

6.4计算机自动监控

6.4.1供热系统从热源、泵站、热力网、热力站至热用户宜采用在线实时控制。

6.4.2根据需要和技术条件,在线实时控制应实现下列功能:

  1检测系统参数;

  2调节供热参数;

  3参数超限和设备事故时,自动报警并自动采取保护措施;

  4利于分析计算和优化调度;

  5调配运行流量;

  6指导运行调节;

  7诊断系统故障;

  8健全运行档案;

  9远程监控。

6.4.3采用分布式计算机监控系统,使供热系统可靠、经济运行。

6.4.4计算机运行管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6.4.5计算机监控系统在停运期间应实行断电保护。

6.5最佳运行工况的选择

6.5.1直接连接、混水连接、间接连接等供热系统的运行方式应根据供热规划制定阶段性运行方案。

6.5.2对于多热源、多泵站供热系统应根据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及室外温度变化,进行供热量、供水量平衡计算,以及关键部位供、回水压差计算,制定基本热源、尖峰热源、中继泵、混水泵等设备的最佳运行方案。

6.5.3多种类型热负荷供热系统应根据不同形式的连接方式,制定不同的运行调节方案。

6.5.4地形高差变化大的供热系统,当需要建立不同静压区时,其仪表、设备必须可靠、安全运行。

6.5.5大型供热系统应进行可靠性分析,可靠度不应低于85%~90%;应制定故障及事故运行方案,当在供热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按预先制定的故障及事故运行方案进行。

6.6供热系统的运行调度

6.6.1供热系统必须实行统一调度管理。

6.6.2供热系统调度中心应设供热平面图、系统图、水压图、全年热负荷延续图及流量、水温调节曲线图表。采用电子屏幕瞬时显示供热系统主要运行参数。

6.6.3供热系统的运行调度指挥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供热理论基础知识及较丰富的运行实践经验,并应能够判断、处理供热系统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6.6.4供热系统调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热系统调度应发挥供热系统各供热设备的能力,实现正常供热;

  2供热系统调度应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供热;

  3供热系统调度应确保各用热单位的供热质量符合规定标准,满足用热户需要;

  4供热系统调度应结合系统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和分配热量。

6.6.5供热系统调度管理主要工作应包括下列各项:

  1编制供热系统的运行方案、事故处理方案、负荷调整方案、停运方案;

  2批准供热系统的运行和停止;

  3组织供热系统的调整;

  4指挥供热系统事故的处理,组织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制订提高供热系统安全运行的措施;

  5参加拟订供热计划和供热系统热负荷增减的审定工作;

  6参加编制热量分配计划,监视用热计划执行情况,严格控制按计划指标用热;

  7对供热系统的远景规划和发展设计提出意见并参加审核工作,参加系统的监测,通讯设备的规划及审核工作。

6.7热计量

6.7.1热计量应建立用热量、供热或采暖面积等对应数据。对于居民用户还可记录户型朝向等数据。

6.7.2热计量数据的保存周期不得少于5年。

6.7.3热计量设备超过使用年限必须进行更换。

6.7.4在供热结束后应对所有热计量设备的记录进行分析,对计量异常的计量设备应进行检查,并应在供热开始,试水之前更换所有出现故障的计量设备。

6.7.5当本供热周期的热计量数据与上一年的数据的差值大于±20%时,应对热计量设备进行检查。

6.7.6热分配表的数据读取和蒸发管的更换应在采暖期结束后的1个月内完成。

6.7.7除用户以外的热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周期宜为15天。

6.7.8热计量设备的更换必须按原设计,不得随意改动。

7资料及记录保存

7.1热源应记录并保存下列资料,记录表可按附录A的要求执行:

  1供热设备运行情况报表;

  2燃煤蒸汽锅炉运行记录;

  3燃气蒸汽锅炉运行记录;

  4燃汽调压站运行记录;

  5给水泵运行记录;

  6炉水分析记录;

  7热水锅炉运行记录;

  8循环泵及水化间运行表单;

  9引风机运行记录表;

  10缺陷记录及处置单;

  11年中、小检修计划;

  12设备检修记录单;

  13设备检修验收单;

  14锅炉安全门校验记录;

  15锅炉水压试验记录;

  16热源存档表。

7.2供热管网应记录并保存下列资料,记录表可按附录B的要求执行:

  1热水供热管网运行缺陷记录;

  2蒸汽供热管网运行缺陷记录;

  3供热管网检修维护计划;

  4供热管网检修维护记录;

  5供热管网运行检查缺陷记录存档;

  6供热管网检修维护记录存档。

7.3泵站、热力站应记录并保存下列资料,记录表可按附录C的要求执行:

  1泵站、热力站运行值班记录;

  2泵站、热力站值班记录;

  3泵站、热力站缺陷记录存档;

  4泵站、热力站检修维护计划;

  5泵站、热力站检修维护记录;

  6泵站、热力站缺陷记录存档;

  7泵站、热力站检修维护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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