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窃取自来水的违法行为,维护用水市场秩序,确保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供水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窃水行为:
一、未经城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取水的;
二、超越计量器具设旁通管取水的;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四、伪造或擅自拆除、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取水的;
五、改装、损坏、倒装、拆除取水供水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取供水的;
六、对卡式水表非法充值后用水的;
七、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取水的;
八、非火警擅自启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拆除、伪造和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装置封印的;
九、采用其他方式窃取城市公共供水的。
我集团向社会设立举报电话。希望全市用水单位和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线索,一经查实,按追缴水费额度的5%给予举报人奖励。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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