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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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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
年6月10日,南疆海事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散货船开展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安检缺陷10项,其中一项为“15ppm舱底水分离器取样管路设有可以关闭的阀,且取样水管路堵塞,油份计无法获取具有真实代表性取样水时无报警,15ppm舱底水分离器持续排放”,南疆海事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轮处以“滞留”的决定。
执法人员开展检查
(配图与本案无关)
15ppm舱底水分离器检查详解
鉴于目前大多数船舶安装了满足MEPC.(49)决议要求的15ppm舱底水分离器及15ppm报警装置,下面重点对满足MEPC.(49)决议中关于《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的15ppm舱底水分离器及15ppm报警装置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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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国际航行海船:在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所设装置;在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于年1月1日或以后所设的新装置。
国内航行海船:在年3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所设装置;在年3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于年3月1日或以后所设的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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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15ppm舱底水分离器是用以净化船舶机器处所产生含油污水的处理系统,其整个系统主要包括舱底水分离装置、15ppm报警装置、自动排油装置、自动关停装置、再循环设备、给送泵及附属管系和电气系统等组成。其目的是将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进行油水分离,使分离出的污水含油量达到符合公约规定的排放标准,然后才可排放入海,其标准为15ppm,即排放入海的物质内含油量不能超过百万分之15。
系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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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要点及依据
证书检查
1.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防污证书。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2.船舶是否持有15ppm舱底水分离器及15ppm报警装置型式认可证书并将其保存在船上。
检查依据:
MEPC.(49)决议
5.2.1各方面均达到本《指南和技术条件》要求的防污染设备可由主管机关批准装船。批准的形式应为《型式认可证书》,用该证书规定该设备的主要参数和为确保其正常工作而必要的所有限制使用条件。该证书应按附件第5部分所示格式签发。设有防污染设备的船舶应始终携有该设备型式认可证书的一份副本。
5.2.2应签发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型式认可证书并将其保存在船上。
3.核对15ppm舱底水分离器和15ppm报警装置的型号、参数是否与证书所载一致。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年修订版)第九十六条(一)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视情节做出处罚。
设备检查
1.舱底水分离器管路布置是否与实际管路相符,是否存在绕过分离器旁通出管路,是否有私自改装;分离器是否锈蚀严重,有无锈穿现象;打开低位检验旋塞是否有油流出;排油电磁阀工作是否正常;15ppm报警装置声光报警是否正常。
检查依据: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五篇第2章
2.2.5.1除本条2.2.5.5至2.2.5.9规定外,凡总吨及以上但小于总吨的船舶,应装有符合本条2.2.5.3规定的滤油设备。凡载有大量燃油的这种船舶,应符合本条2.2.5.2的规定。
2.2.5.2除本条2.2.5.5至2.2.5.9规定外,凡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装有滤油设备和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物排放的装置,并应符合本条2.2.5.4的规定。
2.2.5.3本条2.2.5.1所述的滤油设备的设计,应经批准,而且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应不超15ppm。
2.2.5.4本条2.2.5.2所述的滤油设备的设计,应经批准,而且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应不超过15ppm。该系统应装有报警装置,在不能保持这一标准时发出报警。该系统还应装有在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保证自动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的装置。
2.15ppm舱底水分离器附近是否张贴或悬挂操作说明。
检查依据:
MEPC.(49)决议
6.1.4设有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船舶应始终携有一份操作和保养手册。
3.是否持有设备修理与保养记录。
检查依据:
MEPC.(49)决议
1.1.ppm舱底水分离器和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这套系统的常规保养应由制造厂在配套的操作和保养手册中作出明确规定。所有常规保养和修理保养均应作记录。
4.是否设有取样点、是否装有再循环设备。
检查依据:
MEPC.(49)决议
6.1.1为以后在船上检查起见,应按实际可行程度在尽量靠近15ppm舱底水分离器出口的排液管垂直部分设一取样点。应在关停装置舷外出口后面及附近装有再循环设备,使包括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和自动关停装置在内的15ppm舱底水分离系统能在舷外排放停止的情况下进行试验。再循环设备的安装应能防止在所有工作条件下出现任何绕过油水分离器的情况。
5.给送泵的排量是否与舱底水分离器的额定排量相匹配。
检查依据:
MEPC.(49)决议
6.1.2给送泵的排量不应超过15ppm舱底水分离器额定容量的%,泵和电机的规格应记在型式认可证书上。
6.15ppm报警响应测试是否正常
检查依据:
MEPC.(49)决议
4.2.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响应时间,即从送至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样品发生变化至ppm显示器显出正确的响应所化时间应不超过5秒。
7.15ppm报警装置运行记录是否正常工作
检查依据:
MEPC.(49)决议
4.2.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纪录日期、时间和报警状态以及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运行状态。记录装置还应储存数据至少18个月,并应能显示或打印官方检查所要求的报告书。若更换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有办法确保所记录的数据可留在船上使用18个月。
8.15ppm报警装置总响应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小于20秒);警报响应时间内自动关停装置是否能够有效切断舷外排放。
检查依据:
MEPC.(49)决议
6.2.1安装格局的布置应使总的响应时间(包括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响应时间),即从15ppm舱底水分离器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起至阻止舷外排放的自动关停装置开动所需时间尽可能短,在任何情况下不多于20s。
3.6自动关停装置
在适用情况下,自动关停装置系当流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用于自动关停油性混合物任何舷外排放的装置。该自动关停装置应为一种阀门装置,装于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流出物出口线处,当流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自动将排向舷外的混合流出物引回船舶舱底或污水舱。
9.15ppm报警装置取样水与清洁水管路设计是否满足要求;15ppm报警装置取样水是否为真实样品。
检查依据:
MEPC.(49)决议
4.2.10.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结构应是每当为做清洁工作或恢复零位而使用清水时,均启动警报。
6.2.2从15ppm舱底水分离器通向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排放管路提取样品的船上布置应以足够的压力和流量,提供有真实代表性的流出物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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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缺陷
1.防污证书超出有效期或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
2.《防止油污证书》附件中舱底水分离器的认可标准依据与该设备安装上船的日期所应满足认可标准不一致。
3.舱底水分离器、15ppm报警装置未持有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
4.舱底水分离器或15ppm报警装置型号与防污证书所载不一致。
5.舱底水分离器的管路布置与实际不相符或存在有旁通出海管路,或存在私自改装。
6.舱底水分离器附近未张贴或悬挂操作说明,或操作说明与实际不相符;船舶靠港期间舱底水舷外排放阀未关闭上锁,未悬挂禁止排放出海警告牌。
已张贴操作说明
7.船舶未持有设备修理与保养记录。
8.给送泵故障或给送泵排量大于分离器额定处理量的1.1倍。
9.船舶未安装再循环设备或安装不满足要求。
已安装再循环设备
10.排油电磁阀故障导致不能自动排油。
11.取样水管路和清洁水工管路之间无连锁装置,不能保证取样水的真实性。
左图为无连锁装置,右图为有连锁装置
12.取样水断流后,15ppm报警装置仍然可以继续工作。
13.报警装置一直处于报警状态;舱底水含油量大于15ppm未检测报警或报警响应时间超过5秒。
报警装置一直处于报警状态
14.未按要求安装自动关停装置;报警后不能自动停止给送泵或自动关停装置无动作、动作不到位不能有效切断舱底水排舷外。
自动关停装置
15.未按要求安装15ppm运行记录装置或装置运行存在故障,不能有效记录运行状态。
15ppm运行记录装置
15ppm舱底水分离器作为船舶主要的防污染设备之一,在防治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15ppm舱底水分离器的检查是海事部门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必检项目,从业人员应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环保意识,定期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依法依规使用设备,确保船舶舱底水达标排放。
供稿
赵长辉张春阳(石化大队)
编辑
陈建辉(危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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