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年春天的十四个星期中,马萨诸塞的市镇会议开会对宪法草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至少在一些市镇,这种讨论决不是敷衍了事的,因而会议列出了详细的修改意见,并对之进行了表决。6月7日,制宪会议复会,听取各个市镇会议的汇报。6月16日,制宪会议宣布人民已经接受了宪法。制宪会议把年10月25日定为在新的政府体制下进行首次选举的日期。
有证据表明,甚至在经过了为使公众表达自己意愿而作出的精心安排的程序以后,制宪会议还是窜改了一些讨论结果,以有利于宪法。但尽管如此,就整个会议来说,还要制表造册,而宪法的每一项条款即使未能获得法定的三分之二多数的赞同,至少也获得了简单多数。7月10日,萨缪尔·亚当斯写道:“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一部好的宪法。”在年那些暗淡的日子中,在马萨诸塞正在打仗并走向无政府主义的情况下,制宪会议似乎是宁愿以公众利益为重,而不顾琐碎的技术细节。
马萨诸塞人民所做的这件事情的意义,在当时似乎只有少数人能够认识到。当约翰·亚当斯在法国听到他起草的宪法已经获得通过时,他从旧世界的角度看到了这些事件不同凡响的意义。他说,马萨诸塞人民是“第一个花费了如此大量的时间来审议政府体制的人民,他们所有的人都有考虑这一问题的自由,提出反对意见和修正意见——他们还给自己保留了最后接受或拒绝这种文件形式的权利”。“像这样明智和十分珍视自己权益的人民在决定他们的政府体制时所表现的审慎态度,是没有前例的。
从来也没有任何其他宪法是这样地制订在人民的权利和平等的基础上的。这首先使洛克、西德尼、卢梭和德马布莱的思想变成了实践。”虽然约翰·亚当斯向来是个不易激动的人,但他仍然欢呼说,这是“政治世界中的一个新的、不平常的现象”。当他宣称这开辟了“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纪元”时,他也并不是过甚其词。在教科书和传统中,马萨诸塞的成就与年的事件相比要黯然失色得多。然而,年的马萨诸塞宪法,从它的起草、讨论和通过等方面来看,都具有开路先锋的作用。
将旧有的殖民地联合在一个新的权力中心之下而作的最初努力,根本不属于新的“政府体制”或者宪法的性质,各州有自己政府的十三个主权州,都不想要一个中央政府,而是(用罗得岛州州长库克的话来说)要一个“联盟条约”,这种条约并不一定是一个永久性同盟,而主要(一些人认为)是一个作战同盟。有某种理由可以相信,在通过邦联条例以后,全国团结甚至比以前更加削弱了。
一个前殖民地可以在自己的新宪法中宣布自己是一个“主权国”。每个州实际上行使着某些使我们联想起一个独立政府所具有的权力。例如,南卡罗来纳州的宪法明确规定,州有权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实行禁运和备有陆军及海军。弗吉尼亚州自己批准了同法国签订的条约,它在外交事务中十分活跃,不得不设立一个负责对外通讯的专职人员;帕特里克·亨利州长派威廉·李到国外与法国政府就贷款问题进行谈判。据富兰克林说,北美邦联曾有三个州在同一时间分别与法国就军事援助问题进行谈判。
有证据表明,在一些州看来,国会派往国外的公使主要不是一个国家的使节,而是一个同时分别代表每个州的公使。一些州在把某些职能交由国会行使的同时,似乎并未放弃为了自己的利益行使同样职能的权力。因此,它们就组织了自己的陆军,装备了自己的海军,并指挥旨在维护本州利益的军事行动。在南部,独立战争在开始时并未得到大陆会议的援助。每个州管理着自己的印第安事务和邮路。这种州的主权说明,为什么邦联国会是按州而不是按各个代表来进行表决的。用约翰·亚当斯的话来说,邦联国会“不是一个立法大会,也不是一个代表大会,而仅仅是一个外交大会”。
由州的联盟转向联邦制国家的这一步十分重要。这不仅是因为它创建了一个新的国家,更重要的是因为它创立了一种新型的国家和新型的高等法律。英帝国统治时期所具有的模糊性使这些新的州担心会受到侵犯,因而急于要明确规定本身的权力。然而,在没有一个强大的权力中心的情况下进行战争的经验,以及通货膨胀的日常代价和各州之间的小规模经济战,指明了建立联邦制国家的必要性。
年9月的安纳波利斯“会议”根本不是一个制宪会议,而是一个由一些州的代表讨论贸易问题的州际会议。只有五个州派出了代表,而与会的十二名代表几乎一事无成。但是,这批人建议在来年5月于费城举行一次会议,以“研究合众国的形势,作出他们认为必要的进一步规定,以使联邦政府的宪法能够适应联盟的紧急情况。并且,为此目的向在国会中开会的各联合州报告这一行动,一俟该行动得到各州同意并为每个州的立法机构确认后,将有效地为此项行动作好准备”。
五个月后,邦联国会谨慎地宣布:“为了修改邦联条例以及向国会和几个立法机构报告这些改变和规定这个唯一而明确的目的举行这样的一次代表会议是‘适宜’的。”当各州的代表在年于费城开会时,他们并未得到公众要他们设计一个新的政府体制的明确委托,而大约十年以前,他们的前辈却在波士顿从马萨诸塞人民那里得到了这种委托。出席费城会议的代表不是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而是由各个州的政府挑选出来的(罗得岛除外,它没有派代表参加会议)。
总共有五十五名代表出席,而通常每次会议的参加者只有三十人左右。他们所面临的中心问题是如何组成一个政府中的政府。没有一个人认真考虑过组织一个纯粹的全国政府的可能性,因为这样的政府将会取消各个独立的州政府。十三个州中每一个州的所谓主权和独立,现在有可能把以前只有在国际领域内遇到的许多概念带入一个单一的全国政府的舞台。我们经常听说,联邦制宪会议的伟大意义在于它显示了独立的“主权”州是如何接受了以前只有在国际间才能看到的那种政府的。据说,这个制宪会议是联合国组织的“伟大预演”。
从二十世纪的观点来看,这一比较可能是有益的。但是,在十八世纪后期,其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正好相反。由这个新国家发展起来的正在运转的“联邦”政府将许多新奇的思想从国际领域输入了国家领域。自治一旦被扩大到一片广大的领土上,这种新奇的思想就将会证明是特别有用的。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在传统上是由条约来管理的,而这种条约大概只有在缔约各方都表现出诚意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实施。这些条约的指导准则是习惯上的不成文法体系,有时叫作自然法或国际法,经常被说成是比某些君主的意志具有更高的强制性。
博大精深的文献详细阐述了这些准则。十七和十八世纪在这方面产生了一些伟大的著作,如荷兰的格劳秀斯(年)、德国的普芬多夫(年)、瑞士的伯拉马基(年)和瓦特尔(年)以及其他一些人的一些著作。布莱克斯通在年说:“当整个人类不可能被统一在一个大社会里时,它们必然分成许多社会,组成彼此完全独立而又必须相互交往的单独的国家和联邦。这样就出现了调节这种相互交往的第三种法律(“自然法”和“神示法”以外的法律),叫作‘国际法’。
由于这些国家没有一个会承认其他国家比自己优越,所以这种‘国际法’不是由任何国家发号施令,而完全依赖于自然法的准则,或依赖于这几个共同体之间的互订契约、条约、联盟和协定:在缔结这些契约时,我们没有任何其他的准则可以依靠,只能依赖自然法;因为自然法是所有共同体都同样受其管辖的唯一法律……”因此,尽管年的人们嘴里经常说的是组成一个“联邦”,但他们心里通常想的却是如何将主权州聚集到一起。“联邦”这个词一般仍是在接近它的拉丁文词源的意义上使用的,用以指一种建立在真诚基础上的关系。
结语
在制宪会议上,在就通过宪法的问题所进行的辩论中,“联邦”这个词就是按照这种专门的、现在几乎废弃的意义来使用的。一般都使用较早的拼法,以强调同拉丁词foedus的联系。费城制宪会议的首次工作会议后两天,弗吉尼亚的埃德蒙·伦道夫根据莫里斯州长的建议(如麦迪逊所说的那样)提出:一个仅仅属于联邦性质的各州联盟将不能完成邦联条例所提出的目标,即共同防御,保障自由和普遍福利。